关于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的建议反馈(3和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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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的建议反馈(3和4)

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 造林碳汇》(CCER—14—001—XXX)(修订征求意见稿)公开征求意见,我们以云南省森林资源评估协会的名义提交了《建议反馈》,一共6条建议。现在已经过了公开征求意见期,逐条与君分享:

建议三:增加矿质土壤碳库并扣除石漠化/石质山地面积

1.涉及的条款

4.13术语“土壤有机碳”的定义及附录C的计算方法

2.现行条文(修订征求意见稿)

土壤有机碳soilorganiccarbon:一定深度内(通常为30cm)矿质土和有机土(包括泥炭土)中的有机碳

3.问题分析

现行定义虽已涵盖“矿质土和有机土”,但在附录C的计算中未明确区分,且未考虑石漠化或石质山地中没有土层或土层厚度达不到30cm的地块——该类地块按定义无法构成有效土壤碳库,不应按缺省值参与土壤有机碳储量计算,否则将高估项目碳储量。

依据《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》,矿质土壤是有机土壤之外的重要碳库类型,应在计算中予以明确。

4.修改建议

1.在附录C的表C.1后增加注释:

注:对于石漠化土地、石质山地等无土层或土层厚度不足30cm的地块,其土壤有机碳密度变化量计为0。石漠化土地的认定可参照《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技术规程》等相关标准。

2.在项目碳层划分(6.3节)中增加建议:将石漠化/石质山地块划分为独立碳层。

建议四:第2节适用条件与林下经济的政策衔接

1.涉及的条款

第2节“适用条件”

2.现行条文(修订征求意见稿)

本文件适用于乔木、竹子和灌木造林,不包括经济林造林。

3.问题分析

“不包括经济林造林”的排除是合理的(经济林以收获林产品为主要目的,碳汇产出不稳定)。但需澄清的是:林下经济(林下种植、养殖、森林康养等)不等于经济林造林。在已满足适用条件的乔木林、竹子林或灌木造林项目基础上,开展林下经济活动不应被解释为“经济林造林”而排除。

建议在正文或编制说明中增加解释性表述,避免项目审定时产生歧义。

4.修改建议

在第2节末尾增加注释或在编制说明中明确:

注:在符合本方法学适用条件的造林项目基础上,在乔木、竹林或灌木林下开展的林下种植、林下养殖、森林康养等活动,不属于“经济林造林”的范畴。

项目业主应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说明林下经济活动的类型与范围,并将相关土壤扰动纳入附录C的核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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